2月19日,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稀土产品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两个管理办法旨在贯彻落实《稀土管理条例》,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
《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工作,制定下达年度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
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当是国家推动组建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及所属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除上述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获得稀土指标。未获得稀土指标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生产活动。
《稀土产品信息追溯管理办法(暂行)(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建立稀土追溯系统,加强稀土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推进有关部门数据共享。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将稀土开采指标、出口许可、产品出口、专用发票等相关数据与稀土追溯系统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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